Q: 一、公司聘請了一位職員,該名職員因速度過慢且錯誤頻繁,一直以來給予機會但都沒有改善,如果要資遣的話,我有看法則是十天前必需通知並給於資遣費(未滿一年),這部份公司還需要保留什麼舉證資料呢?一定要給非自願性離職證明嗎?
二、職災的部份想請教一下,在上班時間,從事的是辦公室業務,如果因為個人身體因素不小心受傷多日不能工作(例身體狀態不好自已跌倒撞到牆之類的),這部份公司還需要負擔相關費用嗎,如果需要的話請問要怎麼處理?勞工局可以申請補助之類的嗎?
我們是希望能做到雙贏的局面,以最低成本合理範圍,不壓榨勞工為主,謝謝。
A:
答覆:
1.有關資遣通知部分,請員工於通知文件上簽名即可;資遣費部分,可製作收據文件,請員工收受資遣費時簽收即可。
2.員工因執行職務而有受傷之情形,原則上都會被認定為職災,但仍以個案實際情形為斷。
3.職災發生後,員工可請公傷假。
4.公司責任部分,請參閱勞動基準法第59條。
5.員工申請勞保部分,請依據具體事實詢問勞工保險局。
以上僅依有限資訊答覆,敬供參考。
楊進銘律師
富鼎博瑞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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