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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記資本而與實際不輔


葉OO 發問於 2012-06-06 | 台北 | 傳統製造業

Q: 你好:
公司成立了20年投資的時候 有六位股東 總資金是5450萬元 但在經濟部登記指有1650萬元, , 因為股東都是親戚所以互信一直以來也都沒有查閱過公司任何的帳務資料,但在四年前股東懷疑大股東挪用公款 且帳務不實 於是請了會計師去公司查帳, 確實資金的流向出了問題,交代不清,還有部分資金 轉向大股東個人帳戶與公司借貸,也利用obu帳戶跟國外客戶 在做借貸關係, 要公司提出投資人名冊 居然提不出來 於是請了會計師 到經濟部去協助辦理掉出 才發現登記的資本而股東資金與當初都不一樣 當初投資500萬 現在登記的居然是150萬 請問 我們因該如處理.
(查帳是今年2月查的)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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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茲就您所提的問題,簡答如下:

(一)按公司法第15條之規定:「公司之資金,除有左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一、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者,亦應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次按刑法第342條明文「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因此,依據以上規定,如 貴公司與公司之大股東及國外客戶之借貸關係如不符合前揭公司法第15條之兩項例外規定情形時,而 貴公司之大股東如為公司之負責人,是依法為公司股東處理事務之人,但其行為卻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造成 貴公司之損害,其以上之行為顯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已生損害於 貴公司之權益,故依此判斷 貴公司大股東之所為,似已該當於刑法第342條所明文之背信罪嫌。

(二)另按,「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此為刑法第214條所明文。 因此,依據以上規定,若 貴公司之負責人未經其他股東之同意,未將 貴公司總資金及各該股東之投資金額等情依法如實登記,則依此判斷 貴公司負責人以上所為,似已涉有前揭刑法第214條所規定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罪嫌。

(三)至有關您所提及應如何處理,淺見以為您得先行向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或相關單位申請查閱並影印 貴公司歷年之變更登記表、章程及會議紀錄等文件,以利作為後續進行協商和解或訴訟解決之重要參考資料。

以上為初步判斷之意見,僅供為訴訟外之參考,詳細解決方案仍需視實際情況及相關事證,始足以完善認定之。

廖德澆律師 敬啟


廖德澆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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