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我家人因朋友慫恿,願意出資成立一家有限公司,讓家人掛名為董事且為負責人。
近日不知什麼原因我這家人失去聯繫,家中卻收到債權人寄來的存證信函。
而上經濟部商業司查詢該公司只有家人一人掛名董事,沒有其他董事名單。
因此有三個問題請教:
1. 有限公司所指的股東權益是僅限於商業司上所列的股東,還是包含私下所簽訂的契約。
2. 家人有辦法自行決定辦理結束公司嗎?
3. 如果家人不出面解決,債務問題會影響到其他家人嗎?
4. 有辦法在負責人不出面的狀況下結束公司嗎?
以上問題煩請釋疑,謝謝!
A:
答覆:
1.依公司法§99規定,有限公司各股東對於公司之責任,以其出資額為限。且公司為權利主體,除非有為該公司債務之保證等情形外,原則上公司債務與他人無涉。
2.公司負責人或股東以外之人,原則上僅有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可循非訟程序,向法院聲請解散公司。
以上僅依有限資訊答覆,敬供參考。
楊進銘律師
富鼎博瑞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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