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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糾紛請益


府O 發問於 2012-06-05 | 台北 | 服務業

Q: Dear sirs,
吾人日前架設非規約禁止之廣告燈箱,後管委會修改規約完全禁止架設廣告,並以事實回溯連結為由,要求吾人拆除燈箱,管委會之主張是否有理?又因無法預測判決結果,吾人得否於訴狀上表明若管委會勝訴,亦應負擔拆除費用及吾人至他處打廣告之費用,以維護吾人之信賴利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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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答覆:
1.依照台端問題內容,無法得知:台端與管委會間是否有契約存在、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為何、廣告燈箱架設處為公寓大廈專有部分或共用部分等等事實。
2.僅提供以下法條為參考: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以上僅依有限資訊答覆,敬供參考。

楊進銘律師
富鼎博瑞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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