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我先生為不動產估價師, 於民國96~101年與某資產鑑定公司簽立合約, 先生擔任其估價師事務所所長, 由公司每月支付薪資與簽證費用, 合約註明不介入事務所之人事管理與財務, 但因事務所為個人事務所, 所以每年屬於事務所之退稅都於報稅後, 先退至先生帳戶中, 再提領退回公司, 今年一月合約到期不再續約, 公司卻認為100年度屬於事務所之退稅多於101年1月應給付薪資與簽證費用, 至今(5月)仍未給付, 也不給事務所100年度報稅資料, 以至於我們無法報稅, 該如何是好? 資方甚至要求先生必須先支付公司~屬於事務所之退稅與1月應給付薪資與簽證費用的差額, 這樣合理嗎?
A:
您好,
事務所應係依照與你先生的合約來給付薪水,至於報稅的退稅款看您的敘述應是另外處理,沒有特別約定需先與薪資互抵,而且現在還在五月報稅期內,100年度事務所報稅後的退稅款金額為多少?報稅後有沒有可能再調整?按理均無法確定,因此事務所不發給薪資恐已涉嫌違約,建議先將兩造簽立的契約好好看清楚,對於被苛扣的部分若沒有依據又無法談判解決,即需考慮訴請對方履行契約的約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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