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與A公司購買有申請專利之原物料液 之後自創品牌.包裝.販售 並且不使用A公司之名稱與商標
請問:
需要請A公司提供哪些證明或需簽訂哪些授權 以確保不會有仿冒侵權之問題~
感謝回答~
A:
翁小姐您好:
依專利法第57條第1項第6款規定,發明專利權之效力,不及於專利權人所製造或經其同意製造之專利物品販賣後,使用或再販賣該物品者。上述製造、販賣不以國內為限。學說上稱為「專利權利耗盡理論」,因此如果向A公司購買有申請專利之原物料液後,除非與A公司的買賣合約中有約定用途限制,否則妳使用該原物料液自行包裝販售並不會構成專利權的侵害。
聚智法律事務所 陳國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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