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我司于100年出口一批紡織品到美比利時. 雙方有proforma invoice 及客戶mail的purchase order為憑
客戶因為被fianl buyer取消訂單要求給一些時間處理.並說明會付款.我們mail告知最遲需於今年三月付款但未獲客戶正面回應.
這期間我們不斷摧促客戶付款, 客戶一再以忙碌為由拖延至今, 打電話去也都以忙線為由不接電話.
若以國際訴訟的方式, 是否會有勝算, 建議用國際訴訟的方式嗎?? 剩餘金額約US$ 140000
懇請賜教.
一位憂心忡忡的業務.
A:
您好,
從您所述的內容,原則上是可以以訴訟請求該些貨款:
1.若您有意提出訴訟,法律上有所謂「以原就被」原則,也就是您必須到被告的所在地或國家去告,除非有特別的約定。就您所提供的事實("到美比利時"指?),假設對方是在比利時, 貴公司原則上須到比利時去提訴訟。
2.一般而言,外國律師都是以"小時計費"方式收取服務費,不像台灣律師通常可以約定一定數額為服務費用,因此國際訴訟的成本通常很高,可能貨款還未收回,就必須先付出相當的國外律師費。
就我們先前處理經驗,提供另一建議給您參考:
可委由律師發律師函(英文),向對方追討貨款,有律師具名,對方通常會有壓力,而比較願意出面跟 貴公司協商;即使最壞的情況是,對方仍賴帳,依照相關會計稅法, 貴公司可以律師函及對方收信憑據,核列呆帳,以減少損失。
希望以上對您有幫助。
上述回復,僅是依先前承辦經驗提供意見予您參考,由於您提到雙方簽有proforma invoice、purchase order,雙方權利義務如何主張,仍需依照該些文件約定而定。
聚智法律事務所 陳國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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