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某休閒園區使用未經著作人同意的照片,作為該園區的導覽簡介手冊
使用期間長達五年之久,請問該如何提告呢?
A:
照片為攝影著作,乃著作權法所保護之標的,故若著作權人所拍攝之照片,遭他人未經同意而使用,可對之提起刑事告訴及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但需注意者:
1.若照片內容僅是單純拍照取景,在實務上有可能會被認為不具有原創性而不受到著作權法之保護。
2.若要提起刑事告訴,則需於知悉犯罪行為人時起6個月內提出之。但若行為人之行為乃係持續侵害之行為,則以最後行為之時起算。故若該園區目前仍在繼續使用該照片,則目前仍可對之提起刑事告訴。
3.對於民事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時效只有兩年。故縱使該園區目前仍在繼續使用該照片,亦僅能就近兩年之未經授權之使用請求損害賠償。
若有任何問題,亦歡迎來電指教。
陳志隆律師
02-2577-4352 #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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