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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OO 發問於 2012-05-08 | 台北 |

Q: 請問我前幾天在網路上購買了1個分享器,但是試用下,

都無法使用,外觀看起來都是正常的,

也與賣家聯絡過完全照指示使用,最後還是不行,

問題是不知道出在哪,購買未超過7天,

但已拆封,也拿來用過才知道不能用,

請問這樣我還能退嗎?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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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慶尚

律師

A:  您好:
一、 按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次按消費者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收受之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變更者,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解除權不消滅」
二、若賣家符合企業經營者之身份即為常態性之經營買賣事業者,且消費者係為檢查收受之商品而為拆除商品包裝,則可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不附理由逕為退貨並請求返還價款。
三、以上謹供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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