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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告知自行調整薪資


鄭OO 發問於 2012-05-04 | 台中 | 服務業

Q: 您好,公司上月寄信給所有員工說明職務名稱調整(工作內容不變,但我的部份是多接收了另一人的工作),但並未告知薪資調整,在本月銀行戶頭收到薪水時卻少了4千元(還沒看到薪資條在薪資明細裡有底薪、職務加給、工作津貼),不知這樣是否合法?如果我不同意此調整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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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鄭先生您好:
1.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故雇主未徵得勞工同意,單方或片面逕自更動較為不利之勞動條件(就是調為較低之工資),即屬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且應為無效之調整。
2.台端可向雇主請求依照雙方原本約定之工資給付,即雇主須補足差額至原本之約定。
3.台端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6款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可依該法第17條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向雇主請求給付資遣費。
4.台端可至勞工事務之主管機關(地方政府之勞工局、處)請求介入協助。

以上僅依有限資訊答覆,敬供參考。

楊進銘律師
富鼎博瑞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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