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小弟6年前在一家電腦公司作倉管工作
因公司與廠商生意上往來,廠商因風險問題要出貨給我公司前會請老闆簽本票
但須有二人簽名,所以老闆請我幫一下忙
公司現在倒閉了~ 廠商要找我付這筆錢
我是簽連帶保證人...法律上我是一定要負連帶清償責任的!
與廠商協商後以總債務5成清償此筆債務......
想請問以後老闆有工作了我能強制請他還我我付給廠商的錢嗎?
清償之後我是否可以請廠商將本票債權轉移給我?
或是有其他辦法能保障我自身權益?
A:
侯先生您好:
1.依民法規定,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因此:
台端於清償後,承受台端之前老闆(即主債務人)的債務,即台端成為債權人,而可以向台端之前老闆(即主債務人)請求台端所清償之債務。
2.但是,須注意消滅時效問題,以及須有清償證明文件,方得向台端之前老闆為有效的追償。
以上僅依有限資訊答覆,敬供參考。
楊進銘律師
富鼎博瑞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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