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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退夥事宜


魏OO 發問於 2012-04-23 | 台北 | 商業流通業

Q: 您好,本人於2011九月份以合夥方式加入一位朋友(謝小姐)的物流服務公司,雙方也簽訂了合夥契約,該公司已經營4年,且每月盈餘約NTD100000~200000,在雙方協議之下,我出資200萬為入股資金,取得公司49%股份,且本人在公司內負責業務以及服務操作等相關工作,謝小姐負責其他相關事宜,兩人不支薪,以每個月公司盈餘依佔股份分配。由於某些個人因素,我於2012一月份要求退股,在與謝小姐討論後,她也答應我的要求,返還我當初的投入資金,但卻要求要扣除從我加入後(2011九月)50%公司採購支出(約8萬),以及扣除我四個月的公司紅利(約25萬),等於我在公司內服務的4個月,完全沒有任何收入!另外,在我離開公司的前兩天,由於公司內部操作人員疏忽,造成服務失誤,客戶要求賠償(約5萬),謝小姐也要我全額負擔損失!儘管我表示不滿,但謝小姐仍執意扣除。


由於公司財務由她負責,所以他恣意扣除款項後,將餘款匯款給我,請問面對此一狀況,我應該如何尋求協助?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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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魏先生您好:
1.依照民法規定,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
又,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1452號判例要旨:合夥人退夥時其出資之返還,就民法第六百八十九條之規定觀之,自須就退夥時合夥財產狀況結算,於未受虧損之情形,始得為全部返還之請求。
因此:台端得請求結算合夥財產後,於合夥財產未受虧損時,請求全部出資額之返還。
2.於合夥情間產生之合夥盈虧,仍須依照約定為比例分配,於虧損部分不得要求台端多負擔,於盈餘部分不得拒絕給付給台端。

以上僅依有限資訊答覆,敬供參考。

楊進銘律師
富鼎博瑞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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