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
我朋友輔買了一房子,這房子有租約故我朋友過戶之後也就承受了原本之租約.
之前房客曾自己打電話來要求搬遷費,我朋友沒答應且也沒再與房客談過,只說了一切按照租賃契約,不過後來發現原本簽的租賃契約有些荒唐,租賃契約是買一般文具行所賣的制式格是契約,房客似乎關鍵資料都沒寫,如: 每月幾日付房租.簽約日期..且簽名處簽的名又不清楚也沒蓋章, .......
自從朋友買了房子之後,要求入內檢視房子一直被房客所拒絕,故至今也尚未進入屋內檢視屋況,我朋友因原租賃契約未公證,也多次要求房客一同至法院公證,結果被拖延多次後竟拒絕配合前往.
想請問大律師,一.我朋友若要寄存證信函給他該怎麼寄,因為問房客相關資料他也不配合告知,將來若一走了之該如何處理且租約也沒保證人. 二至目前為止我朋友皆無法入內檢視房子,日後若房客將房子亂搞,該怎麼辦?
以上有勞善心大律師指點迷津!
謝謝!
A:
1.按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43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據此,若房客違反保管租賃物之義務而有毀損租賃房屋之情事時,房東即可依上開規定,向房客主張損害賠償。
2.至於房東可否要求進入屋內檢查屋況,此部分法未明文,原則上應由房東及房客二人協議之,若房客堅持不讓房東進入屋內,亦非法所不許。應注意者,房東若未獲房客允許即擅自進入房屋,縱使房屋所有權人為房東, 亦有觸犯刑法第306條侵入他人住宅罪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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