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1.請問這些話是正確的嗎?
協議書只要是由有權利簽署之人簽署,協議之內容不違反公序良俗、不違反法律之強制或禁止規定,原則上都是成立契約關係,都受到法律之接受,其效力不容置疑。
2.如何認定有瑕疵或無效
有簽署協議書後拒絕履行者,除非該協議書之作成有瑕疵或違法,協議書被認定無效或得撤銷而撤銷權人依法行使撤銷權之外,所有參予協議之人,都 要受該協議書之拘束,因該協議書而取得權利之人,當然有權要求義務人履行約定,必要時可提起訴訟。
如上述說明,你所問的問題,在有權利簽署之人簽署之要件,應該已具備,至於析分家產之協議,民法並無不許當事人自行協議之規定,也不至於違反公序良俗。因此,你應該有權請求對方履行約定。不過要注意,這是有時效的,從你可以開始請求履行之日起十五年一過,對方就取得拒絕支付之權利。到時所持有之協議書成為廢紙一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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