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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理由期限


Anonymous 發問於 2010-06-14 | | 服務業

Q: 
99年5月31日:收到民事一審判決書
99年6月3日:先提聲明上訴狀
那麼,請問補上訴理由狀之期限為何年月日呢?



99年6月3日:先提聲明上訴狀,但沒繳納裁判費,也沒寫標的
法院依一審的訴訟標的金額100萬裁定裁判費,還沒繳納,但收到裁定了
但近日要補提上訴理由狀並追加100萬,即二審訴訟標的是200萬就對
上訴人希望一次來較為節省程序啦!
上述,上訴人究竟是要繳納100萬或200萬元的裁判費呢?



上訴二審的標的如果是100萬,倘上訴駁回,是否就沒有救濟途徑了,不能上三審嗎?

上訴二審的標的如果是200萬,倘上訴駁回,是否就是一定要委任律師才能上訴三審?

謝謝律師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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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民事訴訟法442條規定:
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您在收到一審判決後廿天的上訴期限內先提上訴,但沒寫上訴理由,本來法院可以前揭法令直接駁回,但目前法院實務對沒請律師的案子,標準較寬,會先函請補正,也就是先就您提的上訴聲明部分要求補繳上訴費就好,另就您要追加上訴的部分,法院一般會另外發文請您補繳。另上訴理由的部分,因您沒請律師,可能會另函請您在一定時間內補正,當然要越早補正越好。上訴第三審的標的要超過150萬元才可以為之,第三審規定一定要由律師代理才可以上訴。

如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電話:02-880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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