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我們因與國外買賣付款條件為即期信用狀,我們公司向銀行開立信用狀到韓國後,到貨發現實際上的貨品與信用狀上指定的貨品不同,開狀銀行要求需要我公司提供法院的禁止支付命令的文,開狀銀行才可以向國外提出拒付貨款,請問這樣我公司可以向法院聲請禁止支付命令嗎 ? 要如何聲請呢?
謝謝!
律師
A:
[quote:31ee8ceea5="陳雅雯"]您好:
我們因與國外買賣付款條件為即期信用狀,我們公司向銀行開立信用狀到韓國後,到貨發現實際上的貨品與信用狀上指定的貨品不同,開狀銀行要求需要我公司提供法院的禁止支付命令的文,開狀銀行才可以向國外提出拒付貨款,請問這樣我公司可以向法院聲請禁止支付命令嗎 ? 要如何聲請呢?
謝謝![/quote:31ee8ceea5]
敬啟者;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之要件係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卷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
始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規定,即極為明甚。
二、依來文顯示,本件並非聲請發給支付命令之問題,此乃有關信用狀單據瑕疵問題,依據相關統一慣例
〈ucp 500第9條〉,對於出口商、押匯銀行提示符合信用狀條件之單據,開證銀行以接到法院禁止付
款命令,應〈暫時〉禁止付款。一般而言,禁止支付命令顯然牴觸開證銀行承擔付款的確約,即違反
信用狀的無因性。但有主張該確約係屬私人契約,而法律〈法院裁判〉能凌越於私人契約之上,其效
力能使該信用狀暫時不必付款。
三、因此有關本件之問題,在此建議應向法院聲請假處分〈須提供擔保〉,由法院命開狀銀行禁止付款,
而開狀銀行於接到法院禁止付款命令後,即應〈暫時〉禁止付款。
聖德法律事務所
林順益 律師
2005.10.18上午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