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工程押標金


方OO 發問於 2009-10-25 | 台北 | 傳統製造業

Q: 律師 你好:

本公司標到某公司一項工程,其投標須知為契約一部份,仍以採購法為依規。
對方通知本公司一定期限內簽約,本公司也按照其要求,把履約保證金以定存單形式,連同質權設訂單,寄去對方蓋印.但本公司基於一些沒考量到的問題,離簽約期限尚有一星期前,發文陳情:
「請求對方主動不決標本公司,並退還押標金」

豈料對方刻意拖過簽約期限,而後回文 :
「根據投標須知 得標廠商不接受決標、拒不簽約、逾期不簽約、未於規定期繳足履約保證金 ...」,沒收押標金。

本公司收到回文,隨即發文至對方公司,表達立場:
如果同意陳情內容就該退還押標金 ; 不同意就該通知本公司履行投標須知的簽約手續 , 不該把拖過簽約期限怪至本公司,要求對方公司接函後,安排簽約日期,但對方回文,結果一樣.


如果提起民事訴訟:
1. 勝算機會 ?
2. 控告罪名,有效追訴期 ?


謝謝您的回覆

瀏覽人數:2053

A:  您好:

一、所述情形,應屬民事爭議,並無控告罪名之問題。

二、依約若無於期限簽約,是得以沒收押標金,但是本案爭點在於貴公司是否符合「拒不簽約」或「逾期不簽約」之要件。依所述內容,貴公司並非絕對不簽約,而係在簽約期間表達意見,並說明如果不同意的話,就通知貴公司簽約,表示貴公司沒有拒不簽約或逾期簽約之意思,至於客觀上確實於簽約期日雙方未簽約,而該客觀上未簽約,若不可歸責於貴公司,貴公司即可請求退款押標金,若可歸責於貴公司,即不得請求押摽。詳細之判斷,仍須視雙方投標明細內容而定。謝謝!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