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公司(甲方)是機械廠故會請外包廠商來廠內或去客戶端施工,故我公司會與外包廠商(乙方)簽訂"承攬契約書",契約中保險約定如下
"本工程應由乙方負責為其所派人員及所屬工人辦理保險理賠數額為新台幣400萬元以上之意外保險,或災害保險等,其保險費概由乙方負擔,如遇任何災害發生,均由乙方負責賠償,甲方概不補貼。"
外包廠商同意該項且已蓋大小章,我方簽約時請外包廠商提供施工人員之(1)勞保投保證明(2)意外險投保證明
外包廠商口頭說明有保勞保但無保意外險,目前雖未發生意外,甲方在簽約當時已知乙方於保險方面並未照合約履行
請問:
針對人員保險事項,在發生意外時,已知乙方未保險甲方仍簽訂該約,甲方負擔責任為何?
感謝您的回覆
A:
您好,
承攬契約既有約定乙方應有額外之意外險,即使簽約當時未完成投保,乙方於合約進行中仍應有履約義務。但為免乙方反駁說甲方於簽約時明知,甲方則應請乙方切結保證會依約投保,否則甲方得拒付工程款云云,以保障甲方之權益。
敬覆如上,如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Tel:02-8809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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