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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購土地上遭他人房屋增建侵占


郭OO 發問於 2009-10-16 | 新竹 | 傳統製造業

Q: 律師您好


公司最近買了一塊490坪的土地,在測量之後發現,遭他人在土地上增建廚房約3坪。在協調的過程中,對方願意買地,但由於土地規劃利用上,無法分割後賣出,對方無意願拆除增建部分,並揚言法院見


請問
經由訴訟有機會讓對方拆除增建部分嘛?另.對方拆除,需要給予補償金否?

備註:

經詢問過後


1. 在921地震後,地政事務所有派人測量土地,對方應知道自己住宅土地權狀位置
2. 對方近3年內,才在房屋後方增建廚房,以及2樓陽台(水泥建物)
3. 對方宣稱是由建商興建廚房及其2F建物,明顯與上述2點相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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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無權於他人土地上搭建房屋係屬無權占有,依民法§767條規定,可請求拆屋還地,此外,並可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二、既有無權占有之情形,依法即可請求排除侵害,不用另行給付補償金。
三、惟在鄰地越界建築之情形,法律對於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有緩和之規定,以下檢附相關法條以供參酌:
@民法§796「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 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但土地所有人對於鄰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前項情形,鄰地所有人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民法§796-1「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地界,鄰地所有人請求移去或變更時,法院得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變更。但土地所有人故意逾越地界者,不適用之。前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四、大部分之增建多半屬於未辦保存登記之違章建築,在建物登記謄本上看不到增建的樓層,建議可調閱建物登記謄本來進一步判斷鄰居所述「廚房、2樓陽台是建商原始興建」是否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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