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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協議書


孫OO 發問於 2009-10-15 | 台北 | 資訊科技業

Q: 律師您好

請問
如果已跟債權人簽訂協議書,是否需要取回本票或支票,如協議金額與債權人所擁有本票或支票之金額不一致,但債權人已簽訂協議書,是否以協議書之金額為主


非常感謝您的回覆

瀏覽人數:1931
匿名

律師

A:  1.來文似指民間債權人,而非銀行之債務協商.
2.來文所述之協議,如果是雙方退讓而成立一和解,則和解時所協議之債務金額,有拘束力,要以協議書之金額為準.

3.來文所述之支票/本票,似乎是指在協議書簽訂前就已簽的舊債權. 如果協議書的內容可以看出雙方確實有互相退讓而以較少之金額達成和解,則通常雙方可協議將"超過和解金額之數額部分"的票據正本,交還給債務人,比日後比較不會發生爭議.

4.另一方面,如果雙方之真意在於,保留原票據,作為萬一債務人未依協議還款時包括本金/利息/甚至違約金之擔保,則債權人於日後債務人違約時,有可能會持原票據,提示要求付款.

以上初步答覆,希望對您有助益.確實之意見則須依具體個案進一步評估.

黃維倫律師
宏聲海事商務法律事務所
02-2381 6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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