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是一個美容沙龍的經營主,我在今年年初向一家化妝品廠商進了一批貨來販售,因對方商品包裝均標示為美國進口,但後來發現商品根本不是進口商品,我向廠商詢問,對方即辯稱商品為內容物進口在台灣做分裝,但內容物的部份還是拿不出任何進口的憑證,且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一章第九條(分裝改裝出售之禁止)所示:輸入之化粧品,應以原裝為限,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在國內分裝或改裝出售。而且商品多數都在標示或文宣上不合規定,現在我店內的消費者已紛紛向我退貨並且質疑我經營的誠信,造成我極大的商譽及營業損失
請問
我可以向對方要求退貨嗎?還是可以用甚麼方法來保障自己~
感謝您的回覆
A:
您好:
一、您與廠商之間成立化粧品買賣契約,廠商依約應提供通常效用或預定效用之品質,否則即構成物之瑕疵,依民法第三五四條以下之規定,主張物之瑕疵責任,而請求解除契約(即退貨還錢)或減少買賣價金。
二、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一、二項規定,除了原則上禁止原裝輸入之分裝;若有主管機關之核准分裝,亦應以中文標示分裝或改裝之廠商名稱或地址。若違反上述規定,原則上係推定有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亦即若廠商無法證明內容物為原裝品,即屬與約定之賣賣內容不符,乃有瑕疵之構成,甚且外部標示之內容與內容不符,當與原本買賣契約不符,廠商亦有債務不履行之構成;其法律效果,亦得以解除契約。也就是說,您遭消費者以上述理由退貨後,您得以同樣之理由向廠商為主張,以保障自身之權利。
三、您可先行以存證信函通知廠商,主張解除契約,請求返還已交付之價金,若廠商未能同意,您可以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督促廠商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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