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長官您好:
以下是我們的狀況:
97年5月至今公司不斷換負責人,未更改合約,並對加盟不理不睬。
1.缺貨、促銷...都只告知直營店。
2.97.05~98.07皆未有總公司人來輔導、巡視。
3.97.09總公司發生跳票,負責人因伺機淘空公司資產被起訴, 目前已被判刑,嚴重引響加盟店商譽。
4.因發生跳票,造成商品缺貨,加盟需自行對外採購。
97年11月起,加盟店未繳交每月5000元服務費。
98年9月總公司寄發存證信函,要追回每月的服務費,不然要依法追訴加盟店。
想請問是總公司先違約在先,加盟店真的要依合約繳交每月服務費嗎?
謝謝
蔡先生 0935059280
A:
您好:
一、有關加盟店之雙方權利義務關係,必須視雙方的契約內容而論,不是所有的加盟店契約都一樣的。
二、一般債之關係而言,如果總公司並未提供服務,則加盟店就未得到總公司的覆約,若在契約沒有終止的情形;是可以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就是說總公司沒有給付服務,所以加盟店也可以主張在未提供服務前,停止對待給付。
三、如果總公司的跳票行為等,有影響到加盟店的營運,契約若有載明在上述情形時,加盟店有何權利可以主張,加盟店主當然就可以依契約約定內容主張之。如果契約沒有寫的很清楚,若依事實是總公司未依約提供原物料,導致加盟店必須自行對外採購,則總公司就有違約,加盟店就可主張其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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