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敝公司租了一個有玻璃帷幕之外牆的大樓, 且整間大樓皆為同一房東所有, 故僅有房東委外經營之物業管理中心, 並未設有管理委員會. 日前大樓在未取得本公司同意下, 逕自在大樓外之玻璃帷幕上張貼大型不透明廣告, 因已影響室內採光照明, 乃要求其改善. 但大樓以租賃契約中未載明相關事項, 拒絕拆除. 請問敝公司是否有權要求其改善?
感謝您的回覆
A:
您好:
一、依民法第四二一條規定,所謂租賃是指以物租予他人「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現在有爭議是是房東主張使用物的牆面不屬於使用範圍,因為租賃契約沒有寫到該部份。實際上,房東的講法是有疑義的。因為就算契約文字沒有鉅細靡遺的約定,但是就契約的解釋及依法理、商業習慣等亦可得到合理的答案。
二、一般而言,如果該大樓是可以作廣告或招牌,而貴公司又是營利事業單位,表示亦有廣告或招牌的需求,該廣告或招牌的使用歸屬於承租人始符合交易常理,如果說使用牆面需付費用,出租人應於出租時當作條件與承租人協商,否則應視為該牆面屬承租人的使用範圍。更何況,若後置的廣告物造成原本使用物的使用、收益效果減少,當不符租賃契約的約定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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