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敝公司於 95 年度幫某養殖漁業發展協會做系統規劃,沒有簽訂合約,只有當時協會會長的口頭承諾.
如今想請對方支付款項,是否可行?目前手上是有對方簽收後傳真回來的出貨單,也有電話錄音的證明.
謝謝您的回覆
A:
您好:
一、契約不是一定要以書面為成立要件,所以有出貨單、錄音等資料亦可以為證據,證明契約成立,並證明已完成給付,對造亦應為對待之給付。
二、不過,有一點需注意(因為來函是九十五年度的事)。依據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商人或製造人等之商品、產物代價的請求權時效是二年。白話來講,就是說一般對於商品代價的請求權期間是二年,從可以請求之時間點起算二年,如果沒有向債務人請求,二年時效期間之後再向債務人請求,債務人是可以拒絕付的!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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