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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第三人扣押並收取薪資之疑問


nOOOOOOOOOOO 發問於 2009-05-03 | 桃園 | 公共行政業(軍公教)

Q: 律師你好:


我日前申請的支付命令,已經接獲法院的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了,後來在5月1日到國稅局稽徵所申調債務人的財產與所得,對方(債務人)名下無財產,所得部份有薪資二筆


請教問題如下:
1. 後續是否為辦理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向第三人扣押並收取薪資)呢!
2.強制執行狀內之第三人是否填寫該服務公司名稱,還是公司負責人(董事長)呢!
3.因為我的債務人薪資所得有兩筆,分屬不同公司,我應該同時分別向兩家公司申請扣押並收取薪資,還是只能選擇其中一家呢!
4.強制執行狀範本內有提及「債務人現服務於第三人○○○處,每月應領薪水約新台幣○○○元」;就我所申請的債務人所得資料清單中,給付總額A公司為332,885、B公司為8,938;請問侓師有關本案債務人每月應領薪資應為多少錢!
5.能否於強制執行狀內,加述「並強制執行第三人發予債務人之各項獎金金額之3/4範圍內予以扣押」!需不需要明訂那些獎金項目呢!如全勤獎金或年終獎金,還是填寫各項獎金即可!
6.因與債務人同住同一社區,債務人又毫無誠意協商解決,我能否將支付命令及支付命付確定證明書,塗抹部份個人資料(保留其姓氏及住址之縣市鄉鎮村里巷弄)後,影印張貼於社區公佈欄內呢!此舉有無違反相關法律呢!


謝謝您的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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