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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網站刊登不實公告


小O 發問於 2009-02-26 | 桃園 | 商業流通業

Q: 請教
如果公司兩個月不發薪給我
我因為領不到薪水而自願離職了

另,我發存證信函告知主動離職
公司卻在公司網頁說我引咎辭職
是否可以告誹謗名譽呢
公司還有發許多 email 給我的客戶 , 鬧的很嚴重
提告的話勝算高嗎 ? 可以要求賠償嗎
感謝

瀏覽人數:1147
匿名

律師

A:  刑法第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侍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
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小草是因為領不到薪水而自願離職,該公司卻於網站上公告及發e-mail告知客戶小草為引咎辭職,該公司為意圖散布於
眾散布文字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其對於所誹謗之事,須証明為真實且與公共利益有關,並非涉及私德
者,才能不成立加重誹謗罪,若小草實無該公司所述引咎辭職之事由,則可以告該公司將該文章PO上網之人及發電子郵
件之人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勝算較高,並可以要求侵害名譽權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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