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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出庭可否請領車馬費與提告時效問題


曾OO 發問於 2008-07-24 | | 商業流通業

Q: 律師您好~


我在某知識論壇上與另一位回答者發生搶答糾紛
我針對他的言論回應"這是基本常識",沒有謾罵及髒話
但對方不甘心要告我公然侮辱(加重)罪及毁謗罪


問題一 :
我使用公司網路的 IP,公司設在台北、網路總機在台北,而我的行為地和居住地在台南、戶籍地在台北市,那萬一告訴人提告時,我是要向該提告地的檢警機關報到(台北)陳述案情,還是可選擇在台南到案說明呢?如在台北,那台南至台北的車馬費可以請領嗎?


問題二 :
告訴人提告的理由是說我害他名譽受損,貶低社會地位等主觀意識,但我只是針對問題做回應,且網路又是用假名代稱,那我除了保存文字及網路的證據外,還可以做什麼自保動作?公司提供網路平台是否會受到牽連(擔心工作不保)?


問題三 :
是不是只要過了6個月以後(事件知悉起算)告訴人就沒辦法提告?


感謝法律專家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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