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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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最後更新時間:2013-05-01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訂定後,已解決部分技術性、細節性事項,母法中規範未盡之處亦已明確化,使企業可資依循。此外,法務部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續頒佈的相關函釋及其他子法,也為中小企業於個案中應採取之處理方法提供指引,降低實務操作上之疑義。故中小企業應根據新頒布之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施行細則,立即審視其個人資料管理制度,確實遵循新法規定。

然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制之改革並非已然劃下句點,現行個人資料保護法中尚有第6條與第54條尚未實施。再者,民國101年9月6日,行政院提出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就若干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之重要事項提出修正,目前刻正研議中。關於現行法第6條、第54條實施日期與相關情況,及上開修正草案之發展動態,中小企業應密切注意,隨時因應調整。再者,中小企業應持續留意法令對於自身所屬之行業有無訂定相關子法規範(如該行業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等),並隨時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溝通協調,透過建立完善的個人資料保護管理制度,取得消費者群眾之信賴,以追求企業永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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