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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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7. 是否可以用網頁方式履行告知義務?


最後更新時間:2013-05-24

A公司為線上購物網站,為進行網路交易之目的而蒐集消費者的姓名、電話、地址等個人資料,A公司於蒐集前可否以網頁方式履行告知義務?有何建議方式?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第9條所定告知之方式,得以言詞、書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傳真、電子文件或其他足以使當事人知悉或可得知悉之方式為之,因此,A公司可以網頁方式履行告知義務。
而以網頁方式履行告知,重點在於應使當事人有完整閱讀法定應告知事項之機會,故建議告知事項應設計成強制消費者閱讀完畢始可進行交易,例如閱讀完畢後必須勾選同意欄位,始可進入交易頁面。反之,若僅是置放一超連結在旁供消費者自行點選,這種方式不能保證消費者必定點選進而閱讀告知事項,如此之設計可能會被主管機關認定並未履行告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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