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可否根據公司內建的客戶資料庫,定期發放廣告文宣予既有客戶,以促銷其新上市之商品?
若A公司當初蒐集客戶個人資料,已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合法告知蒐集客戶資料的特定目的有包括行銷目的之使用,且具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各款之合法事由,例如已依第5款得到客戶之書面同意,則嗣後寄發廣告文宣之行為應符合行銷目的之必要範圍內,不會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
By 33.106年度中小企業因應勞基法新制上路調適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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