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司法第210條第1項規定,公司有備置股東名簿之義務,為履行此義務,公司必然須蒐集股東個人資料,此情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第2項第2款「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之情形,故A公司於蒐集股東個人資料時,得免為告知義務。
參考資料:法務部102年3月11日法律字第10100699790號函、法務部102年1月3日法律字第10100260640號函、法務部101年12月22日法律字第10100191390號函、經濟部102年1月7日經商字第10100727370號函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