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第2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指定非公務機關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目前有哪些行業須依上開規定辦理?
目前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及中央銀行,分別指定「人力仲介業」、「多層次傳銷業」及「票據交換所」須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上開行業與中小企業關聯性較低,惟各中小企業仍應密切注意自身所屬行業之實務發展,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列表,請詳參附件三)保持暢通的溝通管道,以及早準備因應。
參考資料: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5月1日勞職管字第1020500788號令訂定之「人力仲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公平交易委員會102年4月30日公競字第10214604901號令訂定之「多層次傳銷業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作業辦法」、101年11月30日中央銀行台央業字第1010048925號令訂定之「票據交換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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