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參與顧問公司B舉辦之市場就業薪資調查,將員工之資料提供給顧問公司B,但提供之資料不包括員工姓名,僅有員工編號、所屬部門、職稱、年資、薪資等,是否也須取得員工書面同意?
雖A公司提供予顧問公司B之資料,不包括姓名,惟倘員工編號、職稱、薪資等資料整體對照、組合、連結後仍可以識別該特定之員工,該資料仍屬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範的個人資料,而有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若員工個人資料係為市場薪資調查之用而提供予顧問公司B,與A公司原蒐集員工個人資料之人事管理目的不同,屬於特定目的外之利用,A公司應具備個資法第20條第1項各款合法事由之一,例如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第20條第1項第6款)後,始得為目的外之利用。
參考資料:法務部101年6月22日第1010310409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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