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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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 新法施行後,在有簽聘僱合約的情況下,是否可以不需員工的個資書面同意書?


最後更新時間:2013-06-13

A公司和在職員工間均簽訂有書面聘僱合約,則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後,A公司直接自員工取得的個人資料,是否即不需另外再取得員工的書面同意?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與當事人有契約關係」得作為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的合法事由,不必另外取得當事人的書面同意,不過,A公司不得將員工資料作超出契約目的範圍外之利用,乃屬當然,例如雙方訂有聘僱契約,A公司仍不可以對員工提供之地址任意寄發行銷訊息。
此外,該書面聘僱合約必須使員工可以知悉其個人資料將被A公司為如何之蒐集、處理與利用。就此,建議A公司審閱其與員工間的書面聘僱合約中,確認是否有明確約定A公司得將其個人資料為業務上之利用,若A公司可能將員工資料透露予第三人知悉,更須將所有可能交付個人資料予第三人之情形列出。若A公司與員工間的書面聘僱合約並未存有完整的個資條款,針對在職員工最好還是補行告知,並調整合約內容納入個資條款,供新進員工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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