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架設公司網站,其中設置有人事募集的網頁頁面,若有招募新員工之需求就會將相關工作職缺、資格要求、公司概況、福利制度、應徵方式與聯絡窗口公告週知於網站上。某日求職者B主動將其履歷資料寄至A公司電子郵件信箱,在A公司尚未對B履行法定告知義務,且未取得B書面同意下,A公司可否蒐集、處理或利用求職者B的個人資料?
由於履歷個人資料係由當事人B主動寄出,A公司將其處理、利用於人事招募用途,應可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第2項第5款「當事人明知應告知之內容」,使A公司得免告知義務;又因此乃雙方於勞動契約成立前,為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或為交易之目的,所進行之接觸或磋商行為,應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所稱「類似契約之關係」,故A公司可合法處理、利用之,惟仍不得逾越人事招募目的而使用,例如將求職者B提供的履歷資料用於行銷用途,即為法所不許。
若欲加強對於求職者的個資保護,確保公司已盡法定義務並取得佐證資料,建議A公司在設計公司網站時,可於人事招募頁面載明法定應告知事項,使求職者B於投遞履歷前即可知悉個人資料將會被如何的使用,A公司也可以考慮設計制式的履歷表格,置放在公司網站上供求職者B下載填寫,表格中載明法定應告知事項,並明確告知求職者B若將該履歷表格傳送予A公司,代表同意A公司將表格資料用於人事招募之用途。或者,在以電子郵件投遞履歷之情形,A公司可設計電子郵件回條,使A公司收到求職者來函時自動回覆告知公司將如何處理、利用其個人履歷資料,並一併告知當事人得隨時與公司聯繫請求停止處理、利用或刪除其個人資料。如A公司日後面試約談求職者B,宜先請B填具同意書,授權公司處理、利用其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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