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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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例解析-內部關係篇
Q1. 公司是否可以蒐集保存員工健康檢查資料?


最後更新時間:2013-06-19

A公司近來有招募新員工之需求,為確保員工身心健全足以勝任職務,A公司要求面試通過的求職者必須至合格醫院作健康檢查,並提供醫院出具的健康檢查報告予A公司檢視和留存,始予正式錄用,A公司可否蒐集並保存求職者的健康檢查個人資料?


由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尚未施行,因此關於健康檢查報告特種個人資料,目前仍是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20條有關一般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的規定,先予敘明。
按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1條第1項和第12條第1項規定,雇主僱用勞工時,應就特定項目實施一般體格檢查,對在職勞工,應依其年齡,定期實施一般健康檢查。因此,A公司為人事管理之目的,對求職者與員工之健康檢查報告蒐集或處理,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法律明文規定」的合法事由,不必另外取得當事人的書面同意。不過,A公司僅能於該特定目的內必要範圍內利用健康檢查報告資料,倘若將健康檢查資料交付予第三人而作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即有違法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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