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各情形之一者,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3項但書所定「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 1. 有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期限。 2. 有理由足認刪除將侵害當事人值得保護之利益。 3. 其他不能刪除之正當事由。
相關法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3項,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1條
By 33.106年度中小企業因應勞基法新制上路調適指引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