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3項所稱「特定目的消失」,是指有下列各情形之一者:
1. 公務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而無承受業務機關。
2. 非公務機關歇業、解散而無承受機關,或所營事業營業項目變更而與原蒐集目的不符。由於停業之機關尚未喪失其主體性,故不屬於此處之情形。
3. 特定目的已達成而無繼續處理或利用之必要。
4. 其他事由足認該特定目的已無法達成或不存在。
相關法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3項,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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