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得行使以下權利,且這些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
權利內容
1. 當事人可請求查詢或請求閱覽其個人資料,或請求製給複製本
2. 當事人可請求補充或更正其個人資料
3. 當事人可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或請求刪除其個人資料
資料蒐集者的義務內容
1. 除非有妨害其他國家、蒐集者或第三人之重大利益等例外情形,資料蒐集者應依當事人之請求,就其蒐集之個人資料,答覆查詢、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
2. 資料蒐集者應維護個人資料之正確,並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更正或補充之。
3. 當事人除可以隨時撤回其個人資料被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同意外,在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或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除非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外,資料蒐集者應主動或依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有爭議時尚須註明爭議)。至於違法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更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程序規定
1. 一經接獲請求,應於15日內作出決定,必要時得延長15日,並應將延長原因以書面通知請求人。資料蒐集者對此類請求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2. 一經接獲請求,應於30日內作出決定,必要時得延長30日,並應將延長原因以書面通知請求人。
3. 一經接獲基於上開事由之請求,應於30日內作出決定,必要時得延長30日,並應將延長原因以書面通知請求人。
相關法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第10條、第13條、第14條、第11條第1項至第4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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