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明確個人資料發生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者,即時通知當事人之方式與通知之內容,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2條規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2條所稱「適當方式通知」,指即時以言詞、書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傳真、電子文件或其他足以使當事人知悉或可得知悉之方式為之,但需費過鉅者,得斟酌技術之可行性及當事人隱私之保護(即以不公開可直接或間接識別該當事人之個人資料之方式為之),以網際網路、新聞媒體或其他適當公開方式為之。通知當事人時,其內容應包括個人資料被侵害的事實及已採取的因應措施,以使當事人知悉其個人資料遭受非法侵害之情形。
相關法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2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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