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蒐集者應採取適當的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檔案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若因資料蒐集者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致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者,應於查明後,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此外,新法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尚得指定其所管轄之事業須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
相關法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2條、第27條
By 33.106年度中小企業因應勞基法新制上路調適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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