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第7條第2項規定將個人資料作與蒐集目的不同之其他目的外使用,因不符原先蒐集資料之特定目的,須經告知後請當事人另作出單獨同意的書面意思表示(詳參本篇Q22)。而所稱「單獨所為之書面意思表示」,如係與其他意思表示於同一書面為之者,蒐集者應於適當位置,使當事人得以知悉其內容並確認同意,以避免當事人疏忽而為概括同意。
相關法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5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7條第2項
By 33.106年度中小企業因應勞基法新制上路調適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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