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5款、第20條第1項第6款所稱「書面意思表示」之方式,依電子簽章法之規定,得以電子文件為之。而電子簽章法規定如其內容可完整呈現,並可於日後取出供查驗者,經相對人同意,得以電子文件為之。所以在符合上開電子文件之要件後,當事人可利用網際網路及資訊通信設備表示其同意之意思表示。
相關法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5款、第20條第1項第6款,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4條
By 33.106年度中小企業因應勞基法新制上路調適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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