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契約關係」,包括本約,及非公務機關與當事人間為履行該契約,所涉及必要第三人之接觸、磋商或聯繫行為及給付或向其為給付之行為;所稱「類似契約之關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1. 非公務機關與當事人間於契約成立前,為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或為交易之目的,所進行之接觸或磋商行為。
2. 契約因無效、撤銷、解除、終止而消滅或履行完成時,非公務機關與當事人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或確保個人資料完整性之目的所為之連繫行為。
此外,「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不以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施行後成立者為限,故新法施行後,當事人不必重新締約。
相關法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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