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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9. 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哪些行為類型?


最後更新時間:2013-08-06

哪些涉及個人資料之行為,需要特別留意新法下的個人資料保護義務?新法規範的行為態樣主要有「蒐集」、「處理」、「利用」與「國際傳輸」,分述如下。
1. 「蒐集」是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包含直接向當事人蒐 集資料的直接蒐集,及非直接向當事人蒐集資料的間接蒐集。


2. 「處理」是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紀錄、輸入、儲存、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因此,將資料蒐集完畢後儲存在內部資料庫,該儲存之行為屬「處理」個人資料。
3. 「利用」是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其與「處理」之區別在於「處理」是蒐集機關內部的資料處理行為,「利用」則是將資料對外使用的行為,常見情形為將資料提供給當事人以外第三人之情形。
4. 「國際傳輸」是指將個人資料作跨國(境)之處理或利用,例如台灣總公司將蒐集所得之個人資料傳送至大陸分公司或子公司,即屬之。

相關法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3款、第2條第4款、第2條第5款、第2條第6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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