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例示「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等個人資料之類別,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4條則進一步解釋其意義: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特別說明上開概念,原係為配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規定將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的個人資料設定為特種個人資料,並對其施以較高密度之管制,而為明確起見,始將該等受到高度管制之資料類別明確定義,避免因概念混淆導致具體實行上發生困難。惟因目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規定尚未施行,日後將於何時開始施行及如何實施,有待觀察。
現行第6條條文僅將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的個人資料列為特種個人資料項目,行政院101年9月6日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版本,基於病歷乃屬醫療個人資料內涵之一,於草案第6條將「病歷」明文增列為特種個人資料列舉事項,以杜爭議。
相關法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第6條(尚未施行),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4條,醫療法第67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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