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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對於「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等個人資料類別有何解釋?


最後更新時間:2013-08-08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例示「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等個人資料之類別,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4條則進一步解釋其意義:


1. 「病歷」是指醫療法第67條第2項所列之各款資料,包括醫師 依醫師法執行業務所製作之病歷,各項檢查、檢驗報告資料,及其他各類醫事人員執行業務所製作之紀錄。
2. 「醫療」是指病歷及其他由醫師或其他之醫事人員,以治療、矯正、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或其他醫學上之正當理由,所為之診察及治療;或基於以上之診察結果,所為處方、用藥、施術或處置所產生之個人資料。
3. 「基因」是指由人體一段去氧核醣核酸構成,為人體控制特定功能之遺傳單位訊息。
4. 「性生活」是指性取向或性慣行之個人資料。
5. 「健康檢查」是指非針對特定疾病進行診斷或治療之目的,而以醫療行為施以檢查所產生之資料。
6. 「犯罪前科」是指經緩起訴、職權不起訴或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執行之紀錄。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特別說明上開概念,原係為配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規定將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的個人資料設定為特種個人資料,並對其施以較高密度之管制,而為明確起見,始將該等受到高度管制之資料類別明確定義,避免因概念混淆導致具體實行上發生困難。惟因目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規定尚未施行,日後將於何時開始施行及如何實施,有待觀察。

現行第6條條文僅將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的個人資料列為特種個人資料項目,行政院101年9月6日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版本,基於病歷乃屬醫療個人資料內涵之一,於草案第6條將「病歷」明文增列為特種個人資料列舉事項,以杜爭議。

相關法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第6條(尚未施行),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4條,醫療法第67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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