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將「個人資料」定義為任何「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而其所稱之「得以間接方式識別」,是指保有該資料之公務或非公務機關僅以該資料不能直接識別,須與其他資料對照、組合、連結等,才能識別該特定之個人。如此一來,某些資料雖未直接指名道姓,但一經揭露,仍足以識別為某特定人,亦屬得以間接方式識別的個人資料。
相關法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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