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規定所謂「個人資料」,包括自然人的任何「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所以只要有辦法從某資料識別出特定個人,該資料即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意義下的「個人資料」,而受其保護。
其次,以往舊法將「個人資料檔案」限於經電腦處理之資料檔案,新法亦擴大其範圍,凡「依系統建立而得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檢索、整理之個人資料之集合」均屬之,將非由電腦處理的個人資料檔案也納入規範。
相關法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第2條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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