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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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糾紛時應該選擇哪種方式救濟(訟訴、仲裁或其他)


最後更新時間:2007-01-02


甲公司是從事IC設計的公司,為了將其生產的晶片委外加工封裝,而與乙公司簽定一加工封裝合約,在契約最後的爭端解決條款,雙方針對該合約內容中,當雙方產生之爭執先由訴訟或仲裁加以救濟乙事各持己見,試問,以訴訟救濟或以仲裁救濟有何不同?此外,除了訴訟或仲裁之外,還有什麼其他之爭端解決機制呢?


在這之前,這本手冊已經討論了契約訂定、履行、以及抗辯等問題,但是契約也有可能最終不獲履行!此時,當事人固然得以訴訟尋求法院的救濟,但是否只有訴訟一途,有無其他爭端解決途徑?而各個爭端解決途徑之優缺點各為何?上述這些問題,以下為各位說明。

依照我國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也就是說,人民遇有紛爭無法解決時,得請求法院裁判救濟之。因此,訴訟可以說是法制上最基本的紛爭解決機制。依據憲法第80條規定,法官應該依據法律獨立審判,因此法院裁判解決紛爭時必須依據法律,而這也是和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較不同的地方(下述)。此外,由於訴訟需經過雙方辯論攻防,又有上級審的救濟制度,因此訴訟較為耗費勞力、時間與費用。不過一旦經判決確定,則具有確定力,原則上當事人即不得再為相反之爭執。相反的,底下所介紹之其他訴外紛爭解決程序,有的原則上並無上級審的救濟,頂多只有在特定情形下被訴請撤銷或聲請繼續審判(類似於訴訟上的再審制度,屬於特別的救濟),是其不同之處。

除了以訴訟解決紛爭外,近年來各國都強調訴外紛爭解決制度(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DR)之重要性。例如和解、調解、仲裁等都屬之,原因之一就在於較為迅速。以和解為例,依照我國民法第736條之規定,和解是指當事人互約讓步,以合意終止爭執(不過和解可分為訴訟上和解與訴訟外和解,其效力有些不同,留待底下案例再為說明),因此並不需要完全依照法律規定來解決當事人的紛爭,本質上其實就是契約的一種,因此當事人當然可以自主決定如何和解。此外,和解可以省去訴訟上之調查證據、認定事實,以及審級救濟等程序,較為簡單迅速。再者,和解通常是雙方自主性的解決紛爭,因此也有助於維持當事人間之和諧關係。

調解與和解有些類似,也是當事人互相讓步之自主解決紛爭之方式,因此同樣有簡易迅速以及維持雙方當事人間之情感和諧的特色,所不同者為調解是由調解人就當事人間之爭議事項,從中調停排解;而且調解可以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聲請,也可以向法院聲請。另外,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403條之規定,某些特定案件例如合夥人間因合夥發生之爭執,則必須強制先行調解,而不能逕行訴訟,應予注意。

另一個訴外紛爭解決機制就是「仲裁」,是指關於現在或將來之爭議,當事人協議由具有專業知識或生活經驗的仲裁人,來判斷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以終止紛爭。仲裁也不需要完全依照法律解決紛爭,仲裁法第31條就規定,仲裁庭經當事人同意者,得適用衡平法則為判斷。其次,仲裁也沒有上訴制度,只有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以撤銷仲裁判斷之訴向法院尋求救濟(但這基本上為特殊的情況),故也具有簡易迅速之特色。再者,仲裁既然是由具有專業知識的仲裁人為判斷,則對於需要特殊專業知識始能解決紛爭之類型,適用仲裁自然較容易切中紛爭要點。實務上在涉及到科技、工程、國貿等案件,當事人往往希望以仲裁方式解決紛爭,就是著眼於其迅速且裁判者具特殊專業背景的特性上。

綜上可知,在選擇要以何種途徑解決紛爭時,應該視案件之特色以及當事人的需求而定,例如本例當中,如果當事人間認為將來的紛爭可能涉及到科技專業或不希望因爭執延宕合約履行之進度,則似可選擇以仲裁作為紛爭的解決途徑。以本案而言,鑑於時效性以及產業專門性等考量,應可考慮以仲裁做為優先的紛爭解決機制。

訴訟制度的程序保障固然較為周延,而能達成慎重的裁判,但訴訟所需耗費之時間、金錢成本較高,遲來的正義往往不是正義,因此當事人也可以考量其他訴外之紛爭解決機制。如上述說明可知,在迅速解決紛爭的需求下,和解、調解或仲裁均為可選擇之途徑,而如果爭執涉及專門知識者,則可藉由仲裁解決。而和解或調解既是當事人自主性的解決紛爭,則較有助於當事人間之和諧。因此,建議應該視案件的類型,以及雙方當事人之需求,來選擇最適當的紛爭解決途徑。例如本案中因為涉及到專門的產業與科技知識,適用仲裁程序可能是一個不錯的選擇,這時可在契約條款中約定例如「雙方同意,因本契約之履行所生爭議,應先於臺灣臺北仲裁協會選定三位仲裁人,適用ICC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附帶一提者,我國民事訴訟法上還有「支付命令」的制度,這也是一個較為迅速的解決方式。簡單來說,就是當債權人的請求是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法院發支付命令後,如果債務人沒有在送達後20日的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那麼支付命令就跟確定判決具有相同的效力,換句話說,債權人就可以拿著這個支付命令去聲請法院對債務人強制執行,十分簡便。因此,反過來說,當接到法院的支付命令時,若是自認沒有欠債不還,則應該在法定期間內向法院聲明異議,該異議可以不附任何理由,只要向法院表達異議的意思即可。如此,支付命令就會在異議的範圍內失效,法院則會把債權人提出支付命令的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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