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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持有甲存本票還是支票較有保障呢?


最後更新時間:2007-01-12


甲公司想要將公司名下之酷炫跑車賣給乙公司,甲公司欲以票據支付車款,則甲公司在猶豫,究竟要求乙公司以支票支付對甲公司較有利?還是以甲存本票支付對甲公司較有利呢?


一、支票與本票概說
持有本票與支票之最大差異在於,持有支票,方便提示,不須親自向付款人提示,就可存入自己於他行之銀行帳戶裡,經由票據交換系統來作支票之提示即可,且因有票據交換所構成之票據信用制度,發票人之票據信用狀況屬於公開信息,如有退票,縱然後來已經清償,他人仍能得知發票人曾有退票紀錄而影響信用,一年內發生存款不足之理由遭退票,未經清償註記達三張者,甚至將成為拒絕往來戶,因此一般人開立支票較為謹慎,債權也較有可能獲得實現。但持有支票之缺點在於,持票人遇不獲付款時,須向法院提起簡易訴訟,訴訟費用則依請求之金額決定之(民事訴訟法77條之13)。反之,持有本票,需向發票人提示請求付款,如果本票經過背書轉讓,執票人未必知道如何找到發票人。何況本票債務不履行,僅執票人知曉,對發票人之信用影響有限,一般人開票時容易輕忽。然而本票對執票人最大之好處在於,執票人不獲付款時,可直接向法院聲請許可本票執行之裁定,予以強制執行,而費用雖亦係依據請求之金額決定之,但卻低於持有支票提起簡易訴訟之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

二、甲存本票
現今實務上有所謂的甲存本票,意指發票人以金融業者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通常發票人須先在特定金融業者開立支票存款帳戶(俗稱甲存帳戶),再申請該金融業者發給甲存本票簿。發票人領得之甲存本票簿有複數之甲存本票。每張甲存本票,是金融業者統一規格印刷就緒。甲存本票除標示票據法所規定之絕對、相對應記載事項各欄外,另印刷就緒發票人指定該金融業者為擔當付款人,委請該金融業者於執票人提示甲存本票請求付款時,以發票人帳號中之存款餘額逕付票款金額。換言之,甲存本票具有本票與支票之優點,即方便提示,又可逕自聲請本票裁定後強制執行。此外甲存本票退票也列入退票紀錄,對發票人形成心理強制,不敢輕言跳票,對執票人而言,較有保障。

甲存本票與支票之不同點,在於金融業者所扮演之角色。金融業者面對執票人提示甲存本票或支票請求付款時,雖同樣擔任付款任務,並同樣自發票人之甲存帳號存款餘額給付,但在甲存本票中,名義上為擔當付款人,在支票中,名義上為付款人。又各種本票間取得之管道不同,例如在文具店購買填寫所作成之本票,因取得容易,執票人行使權利有如行使債權,實務上遂戲稱為玩具本票,但實際上仍具完整之票據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依據民法第130條之規定,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實務上認為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之行為,屬於非訟事件,此聲請是民法第129條第1項之「請求」,而非同條項中的「起訴」(參最高法院65年第一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因此執票人對於已取得執行名義之本票債務,須於6個月內開始強制執行或聲請強制執行,才能保持時效中斷的效力。如果執票人於請求後6個月內未開始強制執行或聲請強制執行,其因請求而中斷的時效視為不中斷,時效期間回復自到期日起算,則執票人可能面臨所執之支票有時效消滅之危險(參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一號)。所以保險一點的做法是,執票人在聲請本票裁定時,一起聲請發支付命令,此支付命令依據民法第129條第2項第1款,與起訴有同一效力,則依民法第137條第1項之規定,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又因本票之消滅時效不滿5年,依民法第137條第3項之規定,重行起算5年,5年快屆期時,執票人須再次聲請強制執行,則可再延長5年。如此一來,執票人的權利才不會因時效過而致消滅。

法律小辭典

本票之種類 :
一、通常本票
通常本票者,指依票據法之規定簽發,並不具特定樣式之本票。通常本票之樣式,可為印刷式,亦可為書寫式,所用之紙張、大小無一定之規格。就使用本票之各種場合觀之,使用通常本票者相對少見。律師事務所就特定個案為當事人特別設計之本票,為通常本票之典型。

二、甲存本票
參考前【解析】二之說明。

三、商業本票
商業本票者,指以發票人簽發之本票充當交易標的之本票。商業本票係金融衍生商品,其所具之內涵有:1.本票,就物質而言,係一張紙;就權義而言,乃表彰一定之金額。商業本業係將本票視同商品;有如畫家在紙張上作畫,作成後再以之為商品。2.發票人並非可以任意簽發本票,以之為商品。商業本票之發行,須依發行商業本票之相關規定為之。3.商業本票之發行,通常情形:(1)由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發票人簽發,用以取得短期資金,(2)有經保證,亦有未經保證;(3)由票券公司包銷或承銷;(4)由票券公司買斷賣出或附買回條款賣出。

四、大本票
大本票者,指本票之用紙特別大之本票,此乃票據實務上之用語,與本票之法律關係無關。大本票之得名,除因本票紙張特大外,又因其用途特殊而來。金融業者貸款給申貸公司時,有要求同業保証之情事,如大宗物資之各進口廠商申貸時,金融業者常要求其聯保,即同業相互保證。依公司就貸得之金額簽發本票以作他日償還之依據時,因同業保證之需,其他同業保證人須以本票共同發票人之名義在本票上簽名;又因共同發票人為複數,為便於共同發票人之簽名,因此本票之紙張必須特別大。大本票之用途藏有玄機,即票據關係之底層有隱存保證,且為發票達成保證目的之隱存保證。

五、玩具本票
玩具本票者,指一般文具店出售之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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